本次新冠疫情的爆发与合同解除的旅游合同能否解除?
新冠疫情爆发恰逢中国国庆长假,不少游客原定的假期行程深受影响。 为防控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和旅游企业暂停营业的紧急通知》。 2020年1月24日,要求省内旅行社暂不提供孕期团队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在此背景下,旅游者的旅行计划落空,但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协议能否解除而无需承担责任? 协议终止后如何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一、关于协议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旅游协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时,双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新冠疫情的爆发,确实是有关各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是一场不可抗力的风暴。 但是,关于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协议是否会因为新冠疫情的爆发而不再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是否将难以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而被终止,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以下激励因素来分析:
1. 旅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知,各地开始暂停境外旅游,1月27日起暂停出境旅游团。这个时间点对当事人能否出境有重要影响。有权终止协议。 如果旅行协议约定的旅行时间早于1月24日且尚未结束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疫情的爆发势必影响旅行行程。 旅游者或旅行社出于安全原因需要终止协议的,应予以允许。 由于各地一直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如果约定的游玩时间实际晚于1月24日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但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双方也有权解除协议。 如约定游玩时间明显在疫情结束后且疫情不会对出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不视为不可抗力。 单方解除协议的,须按协议或规定办理。
2.旅游地点。 新冠疫情发生后,全省采取应急响应和防控措施,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因疫情采取限制中国公民护照、入境或检疫措施。 为此,就涉外旅游而言,本次疫情原则上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境外游,需要根据目的地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游客。 一般情况下,因旅游者自身原因解除协议的,需承担约定或约定的责任。 但在新冠疫情影响下,部分游客因自身原因也可适用不可抗力,如确诊新冠脑炎或疑似病例的游客、难以在受控地区出行的游客等。指挥交通,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 疫情的爆发在上述人员签订出行协议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给予上述人员法定的解除权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2.关于退还费用
旅游协议终止后,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应予退还什么,是旅游协议纠纷的重要内容。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协议的,旅游者应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旅行社已向地面经营者或演出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费用应予支付,不予退还。 根据该规定,应退还旅游者的费用为实际未发生的费用。
一般来说,旅游者签订旅游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景区包价、餐费、旅行社服务费等。 疫情期间,高铁、航空公司、部分网络平台服务商都出台了相关新的退票政策措施,如国家高铁集团有限公司、明航局、携程、去哪儿等.com等均有相关的免费订票和退票新政策,如符合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全额退还该部分旅行协议。 关于园区门票、餐费等,中国旅游商会也在2020年1月26日积极向国内外旅游供应商和旅游行业人士发出公开信,希望对中国游客进行退改签和优惠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 这部分费用应结合园区和酒店的具体规定和协议确定。
据悉,根据规定,“旅行社已向地面经营者或演出支持人员支付费用而不能支付的,应予支付,不予退还。” 这部分费用如何确定,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觉得这部分费用不能“一刀切”,不能退还。 旅行社有义务证明相关费用已实际支付。 与游客相比,旅行社在协调、沟通、信息获取等方面具有优势,这部分费用一般由旅行社直接与相关方结算。 因此,如果旅行社难以提供实际已支付的相应票据等证据,游客仍有权要求退票。
新冠疫情对众多行业造成巨大冲击,旅游相关行业首当其冲。 在此背景下,旅游协议各方应尽可能协商沟通,尽量减少损失。 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协议终止、退还费用等相关事宜。 游客也应相互体谅,对旅游经营者实际发生的不可退还费用给予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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