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山西一著名旅游景区被罚33万!

admin2024年03月02日 02:25:15国内旅游目的推荐83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 015001号
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075527456L
法定代表人:姚晋辉详细
地址:吉县壶口镇
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管理运营的3号污水处理站(壶管委污水处理站)时,在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委托山西北冠辰环境监测公司对该公司3号污水处理站(壶管委污水处理站)尾水池进行手工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站排放污水多项数据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101mg/L(标准限值40 mg/L),超标2.53 倍;
氨氮63mg/L(标准限值2.0mg/L),超标31.2倍;总磷4.48mg/L(标准限值0.4mg/L),超标11.2倍;总氮65.6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4.4倍;悬浮物25 mg/L(标准限值10mg/L)超标2.5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现场照片和北冠辰检字【2023]JC第1186号检测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4)015001号)和 2023年2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S-7 罚款幅度栽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处罚款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吉县财政局账号:100778389160010002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吉县支行行号:403178200049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5日
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