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寿县旅游民宿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民宿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具有寿县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结合我县旅游民宿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须是县民宿办授牌,且证照齐全、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开展旅游民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经营者。
二、扶持奖励资金来源
扶持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奖励措施和标准
(一)投资奖励
鼓励利用现有房屋开办民宿。投资额在100万元(寿州古城墙以内开办民宿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设备设施购置、环境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投资),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LB/T065-2019行业标准),室内公共空间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方米,且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评定合格。寿州古城墙以内开办民宿给予每间客房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寿春镇及隐贤镇、瓦埠镇、正阳关镇3个古镇城镇建成区内,安丰塘堤坝周边300米内以及八公山风景区周边300米内,给予每间客房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域内其他地区给予每间客房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民宿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在县域内投资新建的旅游民宿,固定资产总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不含财政资金投入),按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品牌创建奖励
在本《办法》实施后,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等级民宿的品牌等无形资产属于民宿投资者。分别给予旅游民宿投资者(不含财政资金投入)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运营奖励
旅游商品(伴手礼)研发奖励。鼓励民宿经营者研发旅游商品(伴手礼)。对民宿经营者开发的旅游商品,在经文旅部门认定的全国、本省、本市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金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银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铜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人才培训奖励。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文旅主管部门开办的服务礼仪、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按培训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民宿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宣传营销奖励。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旅游商品,全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当年度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3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度综合奖励。对运营实绩较好的民宿予以年度表彰,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交申报资料,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二)受理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查。
1.初核。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负责对照相关要求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核验申报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3.整理与报送。负责整理相关材料,填报相关申报统计表,书面报送至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审
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评审组,对照寿县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审核机制进行联合会审,审核结果报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
1.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2.发生食品安全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并查实的。
4.旅游民宿投资者或经营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属于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与其他县财政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由寿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凡在试行期内通过联合验收的民宿,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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