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导游从业行为的倡议书
来源:惠州市导游协会
尊敬的惠州市旅游业界同仁:
随着国内外旅游市场的逐步恢复,惠州旅游事业又迎来了蓬勃发展。然而,近期我们注意到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无证导游或持有假冒伪劣导游证件从事导游工作。这些无证或假证导游由于缺乏正规培训和考核,其行为不受法律和行业规范的约束,常常给予客人错误信息、提供低质量服务甚至涉及违法活动,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惠州市旅游业形象及发展环境。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游企业与游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和规范导游从业行为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发起以下倡议: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导游从业人员必须是通过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持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颁发的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聘用未持有或持有假冒伪劣导游证件工作者从事相关工作,请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维护合法从业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长效制度与加强自我监管
各级旅行社、景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涉及到需用导游员的服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聘用人员拥有合规资质的审核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非法从业行为,并严格建立长效健全的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建立导游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导游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担任安排导游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招聘和聘用,确保每团每名导游均持导游证上岗。在委派兼职导游进行带团工作时,要严格审查导游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期以及导游员诚信情况等,可在“全国导游之家”APP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验证。
三、加强做好对导游证件的核查工作
全市各旅游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在导游进园时,应对导游证进行严格核查,以“全国导游之家”APP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现场打开扫描带团导游的证件(导游身份识别卡)为准。一旦发现无证或非法套用他人导游证件执业的情形,须立即报告旅游执法部门。对于被查实的无证导游,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行业黑名单,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
四、鼓励和引导理性执业
导游作为连接旅行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重要桥梁,他们的专业素质与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每一位游客的旅行体验和安全。请各旅游从业人员鼓励和引导广大未取得导游证的从业者,通过正规渠道参加导游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法资质,共同推动惠州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站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全面提高城市软实力的需求点上, 我们须明白只有端正态度, 坚守底线思维, 共谋新策略,才能将每一个属于惠州的美好故事传播出去。惠州的每一个景点都承载着独特的文化与历史,只有拥有高素质、专业的导游队伍,才能更好地传播惠州的城市形象。提升导游的服务质量与职业素养,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障广大游客权益,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和监督。呼吁广大游客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来,对于遇到的无证导游或服务品质不佳的导游,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反映与投诉。同时,希望我市所有旅游行业的同仁们,能够积极响应与支持本倡议,共同维护一个有序的惠州旅游市场环境。
(对无证导游行为的举报,请致电12345)
惠州市旅游协会 惠州市导游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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