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般or差额”计税⽅法,有这回事吗?
⼀、提供旅游服务采⽤什么计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收取并⽀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向旅游服务购买⽅收取并⽀付的上述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般纳税⼈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向旅游服务购买⽅收取并⽀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 费、签证费、门票费和⽀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1+6%)×6%-进项税额
2.⼩规模纳税⼈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向旅游服务购买⽅收取并⽀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1+3%)×3%
二、旅游服务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假设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
(1)假设公司为⼀般纳税⼈:(20-15)/(1+6%)×6%≈0.28(万元)。
(2)假设公司为⼩规模纳税⼈:(20-15)/(1+3%)×3%≈0.146(万元)。
假设选择全额开专⽤发票。
(1)假设公司为⼀般纳税⼈:20/(1+6%)×6%≈1.13(万元)。
(2)假设公司为⼩规模纳税⼈:20/(1+3%)×3%≈0.58(万元)。
三、涉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的梳理与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提供旅游服务与提供建筑服务不⼀样,在提供旅游服务适⽤计税⽅法上, 不存在“简易计税⽅法”这⼀概念。因为,在财税〔2016〕36号⽂件中销售额的描述,主要是针对发票开具,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可以选择差额为销售额,但扣除部分不能开专⽤发票。
(2)可以选择全额为销售额,可以按全额开具专⽤发票。
(3)以差额为销售额,既适⽤⼀般纳税⼈,也适⽤⼩规模纳税⼈。
(4)以全额为销售额,既适⽤⼀般纳税⼈,也适⽤⼩规模纳税⼈。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计税⽅法上的选择,只存在以票定税的概念。
实际上,差额征税的实现与开票无关,通过申报表实现。三种开票方式:第一,全额开票,只能开具普票,票面5%;第二,差额开票,一张普票一张专票票面5%;第三,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票面税率栏次体现的是***,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的字样。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差额剩余部分只能开具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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