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业务员离职却倒欠酒店15万多元“担保消费款”?法院判了!
业务员勤勤恳恳工作8年
辞职时被告知
应归还15万多元“担保消费款”
这就是传说中的
“吃不完兜着走”?
法院会怎么判?
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小西于2011年入职湘潭某酒店,担任营销代表,工作职责是推广酒店的餐饮、住宿、会务等服务。入职之初,小西每月底薪为1250元,提成按销售额的3‰计算。若销售款未收回,酒店则停发小西提成,其综合月收入一般不超过四千元。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酒店和小西之间是否存在保证关系。
部分岗位工作性质与应收账款关联度较高,如业务员、财务等。不少公司为督促员工催收应收账款,要求员工统一签订《保证合同》,并对应收账款承担保证责任,这实质是企业将本应其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至员工。
从表面形式看,该类“保证”具有保证特征。然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员工只有按照公司要求签订或因拒绝签订而被迫离开公司两种选择,并未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员工为应收账款提供担保,承担了担保风险,却未获取特殊个人利益,这明显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时,不应由员工承担保证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提升自身盈利能力,也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供稿:周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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