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苏州市旅游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旅游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升旅游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意识和旅游者依法维权意识,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现通报2023年度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部分典型案例,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发展环境。
▲执法现场资料图
01
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港澳+深珠”8日游活动。执法人员调查后,及时叫停了此次旅游活动,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旅游者办理了退款。同时查明,该公司曾组织过其他旅游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太仓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国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旅行社业务要先到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并需要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旅行社业务,同时要求经营企业要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并非企业名称中含有“旅行社”“旅游”等相关字样就可以经营旅行社业务,你可能遇到的是李鬼而非李逵,旅游者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查验旅行社是否具有许可资质。
02
华某未经许可
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熟营业部于2023年2月、3月和4月组织3次“浙西赣东北地区”旅游活动。经查,该营业部登记的负责人为朱某,实际经营者为华某,华某为能够经营旅行社业务加盟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缴纳加盟费,购买空白旅游合同。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帮助其成立营业部,营业部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参与管理。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准许华某以成立营业部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华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查处。
目前部分服务网点以挂靠旅行社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服务网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旅行社收取“挂靠费”或“加盟费”,未对服务网点进行统一管理,此种行为实质上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部分旅行社追求短期收益,大量设立服务网点收取挂靠费用的行为,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旅行社健康发展根基,给旅行社带来严重风险隐患,对旅行社信誉产生负面影响。挂靠方寄希望于通过挂靠方式以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也不被法律所允许。
03
昆山某旅游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昆山某旅游有限公司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2023年4月,该公司组织两名旅游者参加“六天五晚泰国曼谷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昆山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国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同时为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有更高要求,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需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方可取得出境旅游资质,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游者在参加出境旅游活动时,可通过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具有资质。
04
苏州某俱乐部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苏州某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包价旅游招徕信息,并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俱乐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户外运动俱乐部日益蓬勃发展,其经营领域亦由传统的登山、露营、攀岩等户外运动训练为主的活动,逐渐拓展至兼具游览、休闲、娱乐性质的活动,甚至部分俱乐部已直接经营旅行社业务。但由于户外旅游活动具有一定风险,组织者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否则可能给活动组织者及参与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提醒广大户外运动俱乐部负责人,若经营旅行社业务,应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05
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3年5月,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高某就高某参加“无锡一日游”达成包价旅游服务合意。高某按照旅行社的指示登车开始旅游行程,在旅游行程中导游与高某发生矛盾,高某在到达第一个购物店后自行离开,高某投诉该旅行社,但由于未签订旅游合同,导致高某无法明确被投诉人。后经执法机关细致调查,查明旅游活动由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但已向旅游者提供了旅游服务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依然成立。
本案中,旅游者与旅行社已就旅游活动达成合意,虽然高某尚未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但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旅行社按照约定接旅游者并开始旅游行程,旅游者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到达乘车地点,接受旅行社服务),合同成立。在合同履行中,高某因旅行社的原因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因而未支付旅游费用,但不影响双方曾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法律要求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是法律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设定的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保留证据、降低纠纷解决难度,以及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有义务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有关事项。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也可以主动要求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把双方约定的重要事项记载到旅游合同之中,防范权益受损。
06
昆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不合理低价游”案
2023年3月,昆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以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分批招徕旅游者80余人参加云南旅游活动,将旅游者交由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赴云南旅游,收取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人头费”。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旅游者委托给云南地接社接待,并约定按照一定比例从地接社处收取旅游者的购物回扣。昆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低价招徕旅游者,并通过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以弥补前端收费不足的经营模式开展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两家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合理低价”旅游活动是当前我国旅游市场乱象的主要问题。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和“卖人头”的方式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虽然在短期内或许能迅速获得利益,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此举将损害旅游者的情感和权益,严重影响旅行社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影响旅游市场秩序。因此,提醒广大旅游行业从业者,开展“不合理低价游”并非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切勿短视行事,以免得不偿失。旅游者也要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07
“不合理低价” 一日游
赠送礼品 老年旅游者
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不合理低价游”案
2023年5月,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19.9元的价格,招徕组织百余名老年旅游者参加“木渎一日游”“阳澄湖一日游”,并向老年旅游者赠送礼品。旅行社为弥补前期亏损,在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并与相关经营单位约定收取“人头费”或者“购物返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老年人逐渐将旅游作为休闲的主要方式,部分旅行社以低价旅游和赠送米油等生活物品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后通过在旅游行程中说服老年人购买营养品、保健品甚至投资房产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体验差、纠纷多。甚至一些不法分子以充值送旅游、承诺高额投资回报等方式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一旦上当,后悔莫及。我们呼吁老年朋友警惕低价团和免费团,参加旅游活动要做到:
看资质。旅游经营要许可,交钱报名要注意。
看价格。旅游不是做慈善,折本打折有猫腻!
看行程。指定购物陷阱多,擦亮眼睛保利益。
要签合同。旅游合同要签订,事后维权有对象。
要买保险。旅游保险要购买,安心出游有保障。
要留证据。证据意识要树立,一问二拍三录像。
08
非法转让 专属业务 资质外借
某旅业(湖北)国际旅行社
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某旅业(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将其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非公司员工龚某使用,允许其以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案查处。
允许他人以本公司的名义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属于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是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同时可能会给旅行社带来经营上的风险,承担他人带来的法律责任。
09
组团社 地接社 委托合同
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
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案
2023年8月,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组织开展“无锡宜兴二日游”活动,未与接受委托的地接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签订委托合同有助于明确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权责关系,有助于地接社遵循组团社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游者和组团社的合法权益。此外,组团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依法向旅游者告知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0
导游 回扣
导游王某、任某获取购物场所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
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
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案
导游王某、任某受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在导游服务过程中获取旅游者购物及自费项目回扣。导游王某、任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两名导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导游是旅游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权利,维护旅游者利益。旅行社要加强对委派导游的管理教育,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广大旅游者在行程中遇有导游诱导、胁迫消费的情形,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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