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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未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案例

admin2024年03月12日 21:51:15国内旅游目的推荐91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4日19时33分,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知,一旅游团共34名游客滞留在宁洱县同心镇磨思高速公路普洱隧道服务区。接到通知后,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赶往现场,及时妥善安置游客。
经查,该34名游客为云南睿泽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昆明-西双版纳6天5晚旅游团成员,当天为行程结束最后一天。涉案的云南睿泽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二项,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案件点评

规范导游薪酬制度,旅行社调用导游协会导游,需双方确认签订导游派遣合同,并支付导游服务费,是加快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的重点任务。通过此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未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导游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源:普洱市宁洱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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