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考察学习之“公”,那么本来的考察就会“变味”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曝光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引起了小编的关注:
原来,广东省广元市老龙乡组织党员和村党员一行8人抵达成都市郫都区、都江堰市考察学习。
在最后三天的调查学习中,调查组四名成员,老龙乡政府工作人员陈东旭、张亮,老龙乡张家村党支部书记冯广宇,王才登巴村党支部书记没有继续参加检查学习。 ,而是开着租来的车去参观青城山公园。
调查过程中,他们承认自己利用调查私自走访,但指出:“我们在调查学习期间确实去走访了,但没有动用公款。” “我们自掏腰包,这不是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吗?”
使用公款出行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小编相信所有公职人员都知道不能触碰这条纪律红线。 但是,如果在外出学习、考察期间自费外出游览景点,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因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给出了权威答复:
与明目张胆的公费旅游相比,公务出差的“自费旅游”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
外出学习学习是正经的公务需要,不应该夹杂任何不相干的事情。 如果用调查研究的“公”,夹带旅游的“私”,那么原来的调查研究就会“变味”。
最终,三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所以,你一定要注意! 外出培训、出差、考察时,千万不要趁此机会,哪怕是自己掏钱!
那么又一个问题来了普通党员出国旅游,如果我不占用工作学习的时间,而是早点到达当地,或者晚几天离开,利用这段时间去“玩”,是否可行呢?
小编整理了大量相关案例,再次提醒,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可接受的!
相关案例
2015年11月,江苏省广元市交警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主任、出纳员孙鑫赴昆明参加培训。 其擅自在海南停留观光,于22日返回广元。 24日,孙鑫报销了单位路费、住宿费640元。 孙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法费用由个人承担。
此外,外出巡查时,还应牢记哪些纪律红线?
1、外出学习学习的个人和团体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党规,不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2、必须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按照规定的支出限额合理支出,不得超过批准的时间和批准的经费限额。
3、未经批准,不得邀请与调查学习任务无关的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人员及其亲属陪同。
四、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考察学习和检查监督路线。
5、游学期间禁止以任何名义使用公款游览、旅游。
六、不得使用公款举办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与公务有关的安排必须在规定标准内。
7、不得接受他人的宴请、旅行安排,不得找他人承担费用。 如有临时变更,必须及时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八、禁止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禁止向本级机关、所属机关、直属单位、企业、境外机构摊派、转嫁费用。
9、检查期间膳食要节俭并符合标准。 高档名菜、酒水不宜上,自助餐也应节俭。
10.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交换礼物或纪念品。
十一、禁止暗示、授意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受邀名义发出出国(境)、公费出省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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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干部、党员注意了! 考察、考察、旅行,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
暑假一直是旅游的黄金时间。 近年来普通党员出国旅游,海岛游、出境游、亲子游等多种旅游形式十分火爆。
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甚至出国看看外面的世界都没有错,但公款出行、私用公车就不太合理了。
下面将对干部党员游戏中的五类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进行梳理,提醒大家玩游戏时不要忘记了解规则、遵守纪律、讲文明。
自费旅行
2018年上半年,广东省共查获公款出国旅游案件55起、公款出国旅游案件3起,分别给予党纪处分75人、政务处分3人。
梳理近年来各地区反映的公费旅游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
1、考察调研时私自改变行程,使用公款出行。 2016年5月,时任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院长刘俊山、程飞在拉萨考察援助新疆党员期间,先后参观了羊卓雍错、扎什伦布寺、布达拉宫、大昭寺、朗措等5个景区景点,相关费用由疾控中心报销,并发放旅游期间的差旅补贴。
2、以接受绿色教育、拓展训练、慰问等名义包装公费旅游,“披着羊皮卖猫肉”。 2017年11月,平顶山市内乡县卫生监督所主任胡东获准带领工作人员到白育基地举行实地考察学习活动。 考察期间,胡东私下决定改变既定路线,带大家去芜湖县马仁奇峰景区游览。
3、平时的公费旅游大多属于“有钱任性”类型。 2014年5月,新乡市太和县大新镇张路口村委会原主任王世超经村“两委”会议提出并决定,村“两委”干部和计划生育专业人员应该每次旅行自费。 其余费用通过村集体农田流转费和计划生育维护费支付。 5月10日,王世超等7人赴广东旅游5天,共消费15520元,其中集体资金支付8520元。
上述问题大多花的是自己单位的钱,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 为此,另一些人也为下属单位、基层单位动了脑筋。 2014年11月17日至20日,扬州市宝应县原县房屋管理所副主任钱洪民在参加北京培训班时提前三天抵达广州,参观杜甫草堂、都江堰等旅游景点中小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党组成员。 相关园区套票及其他费用800元,由县房管局属下国企报销。
干部党员必须时刻记住:出去看看可以,但绝对不允许窥探公款、“溜达”!
“走吧”不能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惩戒,点名揭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问题、公费旅游初步受到遏制。 然而,不花公款出国旅游就完全没有问题吗?
答案是否定的。 干部、党员因私出国(境)出国(境)的,必须按照党员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如果不按照程序向组织要求报告,会出现什么情况? 我们上去看看“”的一些典型案例。
1、未经批准“说走就走”。 2017年7月,宣城市广德一中副校长张章未按要求向省委组织部申请审查,因私出境前往日本、泰国等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细则》的相关规定,2018年5月22日,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提交签证申请复印件一份。 2017年1月,杭州省瑞安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胡建峰以签证丢失为由,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重新办理签证。 我有新的签证前往法国和摩洛哥,并在贝尔格莱德逗留期间申请护照,打算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2018年1月,胡剑锋受到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处分。 (瑞安清洁网)
3、提交虚假材料“漂洋过海”。 2015年6月,根据组织部对领导党员因私出国(境)护照(签证)集中管理,辽源市江源区经济局副处级党员王如贵广东省江源市将其“护照”交给江源区委组织部,经公安机关鉴定,该证件系假证件。 2007年至2015年,王如贵持有未交的真签证,因私出国3次,均未向组织部报告。 他被省委组织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 王如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级行政处分。 (松原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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