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要报告篡改个人档案资料被处分
王某是S区某单位干部、党员。近日,王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有关部门申请签证,并隐瞒组织利用年假出国旅游的情况。 那么党员出国旅游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细则》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告的;
(二)组织进行谈话、信函时未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
(三)未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踪的;
(四)未如实补充个人档案信息的。
伪造、伪造个人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团前隐瞒严重错误的人通常应被开除; 入党后表现突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诚实。在党组织面前,干部党员不能隐瞒自己,更不能说谎。”你的心中。”
2015年《条例》修订时,本条被下放; 2018年修订中,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不报告、不实报告”修改为“隐瞒、不报告”,原《条例》第60号第六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踪的”移至本条。
王某因私出国(境)党员出国旅游规定,未向组织报告个人行踪,违反组织纪律。 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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