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治理工作的通知
公文包
胡某,中共党员,S市D局局长。2016年2月,S市市委组织部开展查处违章留证专项行动。因私出国(境),要求本市乡镇厅级以上党员干部持护照到组织部登记备案。 胡某接到通知后,以找不到护照为由,拒绝将护照交组织部登记。 2016年6月底普通党员出国旅游规定,胡某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欧洲旅游团,未向旅行社如实反映,自行出国。
回顾分析
党员干部擅自办理、保管私人护照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 “因公出(境)证”主要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大陆居民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台湾通行证等。本案中普通党员出国旅游规定,尽管单位明确要求在将所申请的出入境证件移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后,胡某仍以找不到护照为由将护照私自保管,违反了《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义务》。勤勉”。 《因私出境(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申办的出境入境证件,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同时,如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旅行,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 早在1988年5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处理共产党员涉外违纪违纪行为的暂行规定》。 随后,中央纪委、中组部、公安部等单位相继印发《关于加强县(厅)级以上党政机关管理的意见》。出国(境)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开。安全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出境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办的出入境证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对在中学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主办:市纪委宣传部 谢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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