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短评:“说走就走”的旅行,何其任性(图)
张某某,男,A县B镇派出所所长。2015年5月,A县县委组织部开展查处违规持证件出国专项行动(边界)用于私人目的。 张某某接到通知后,以当时找不到护照为由,没有将护照交组织部登记。
2016年3月25日,张某某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前往泰国的巡游团。 临行前,他只是电话询问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说有事耽误了两天时间,没有办理公务员出国审批手续。 2016年4月2日,张某某乘飞机前往泰国进行“走走就走”的海外旅行。
处理意见
中央纪委、中组部、公安部等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县(厅)级以上党政机关管理的意见》和《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办理。
本案中,张某某未按规定将私人护照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还未经批准擅自出境,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因私事办理出国(境)证件,前往香港、澳门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将给予党内缓刑处分。
诚信短评
来一场“走走就走”的旅行,是何等的潇洒与任性。 张某某只想出去见见世面,却好像忘记了自己党员干部的身份,忘记了纪律和规矩的底线。
古有“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之说,今有“天下之大普通党员出国旅游规定,吾欲一睹”。 普通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承担更多责任。 他们不能在一些事情上说自己想说的、做自己想做的,更不能耍花样普通党员出国旅游规定,无视党的纪律,冲着红线冲出去。
积极向组织反映情况,接受组织监督是党员干部的职责。 只有时刻把自己的言行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避免踩线犯错。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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