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7次组织“因公出国团组”赴国外考察访问
案件基本事实
张×,中共党员,某省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至2015年,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我局七次组织“公务代表团”出国“考察”。 上述代表团由局外事办公室组织安排,依次报局外事领导和张×批准。 张×本人没有参加出国代表团,但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对出国代表团的任务、时间、行程等进行核对,也没有对出国代表团进行必要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驻外代表团没有明确的官方目的,也没有实质性的任务安排。 主要是为了观光。 团体人数、行程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相关费用由我局用公款支付。 外出期间,该团伙成员多次从事赌场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分析意见
本案中,该局7个出国考察团被冠以考察考察,实际上是典型的变相公费出国旅游。 同时,部分团伙成员在境外参与违法违纪行为。 对张某应当按照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承担责任。
对于张×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整治公款出国旅游,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参与以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访问、游览等活动”。 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第十八条 公款出国(境)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相关规定[2010]27号)《旅游、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违纪不仅体现在审批和管控不严,还体现在作为本单位党政领导,多次批准单位无公务目的、以观光旅游为主的出国旅游团。 该团、驻外代表团团多次违纪违纪,不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以“党风廉政建设不负责任”定性处理。 同时整治公款出国旅游,张×的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之后,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
经过研究,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原因:一是我局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组织出国考察团。 它不是自己组织的。 只是互访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其次,张×本人没有参加组团出国,也没有参与具体的组织工作。 他只是作为单位最高领导审批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组织者”或“参与者”。 三、张×系本单位党政领导、临时出国公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在审批多个出国代表团过程中,他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出访目的、代表团人数、组团人数等产生了误解。 对出访时间、活动安排等审核不严格,单位对出国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暴露出党政管理“宽、松、软”的问题。 根据《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非法批准本单位人员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认定》,更能体现本质和本质。其违纪行为严重,应当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2016年1月1日后发生或者继续的行为,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参与组织、审批本案出国旅游团的其他单位负责人,以及参加公费出国旅游的其他党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给予处分。一般定性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团体成员,可以根据行为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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