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国家监委网站曝光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例
日前,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曝光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引起小编关注:
原来,广东省广元市老龙乡组织党员、村党员一行8人,抵达成都市郫都区、都江堰市调研。
在最后三天的调研中,调研组四名成员陈东旭、张亮,老龙乡政府工作人员冯光宇,老龙乡张家村党支部负责人王才,登巴村党支部负责人,没有继续参加检查学习。 ,而是开着租来的车游览了青城山公园。
调查期间,他们承认利用调查私自走访,但他们指出:“我们其实是在调查研究期间去走访的,但没有动用公款。” “我们自掏腰包,这不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吗?”
携带公款出行属于违纪行为。 小编相信所有公职人员都知道不能触碰这条纪律红线。 但是,如果在外出学习或考察期间自费游览景点,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因此,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给出了权威的回答:
与明目张胆的公费旅游相比,因公出差的“自费旅游”确实存在一定的欺骗性。
外出学习学习是正经的公务需要,不能夹杂任何无关紧要的事情。 如果用了调查研究的“公”,夹带了旅游的“私”,那么原来的调查研究就会“变味”。
最终,三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所以,你一定要注意! 外出培训、出差、考察,千万不要趁此出差,即使是自掏腰包也不行!
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如果我不占用工作和学习的时间,而是早点到达当地普通党员可以出国旅游,或者晚几天离开,利用这段时间“玩”,是否可行?
小编整理了大量相关案例,再次提醒,这样的行为同样不可取!
相关案例
2015年11月,江苏省广元市交警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主任、出纳孙鑫赴昆明参加培训。 擅自在海南停留观光,22日返回广元。 24日,孙鑫报销了单位的路费和住宿费640元。 孙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法费用由个人承担。
此外,在外出检查时,还有哪些纪律红线需要牢记?
1、外出学习、学习的个人和团体,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党规,不得进入不利于健康的娱乐场所。
2.必须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按照规定的支出定额合理支出,不得超过核定的时间和核定的经费定额。
3.未经批准,不得邀请与调研任务无关的上级或有关部门人员及其亲属陪同。
4.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路线。
5、游学期间禁止以任何名义使用公款进行观光旅游。
6.不得使用公款举办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与公务有关的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内。
7、不得接受他人宴请、旅游安排,不得找他人承担费用。 临时变更的,必须及时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备案。
八、禁止变相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捐赠,禁止向同级机关、直属机关、直属单位、企业、境外机构摊派、转嫁费用。
九、考察期间饮食要节俭,符合标准。 高档名菜名酒不上,自助餐也要节俭。
10、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纪念品。
11.禁止暗示或者教唆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受邀名义出具公费出(境)、出省旅游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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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党员注意! 无论是考察、研究、旅游,都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定!
暑假一直是旅游的黄金时间。 近年来,海岛游、出境游、亲子游等多种旅游形式大行其道。
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甚至出国看看外面的世界都无可厚非,但公款出行、公车自驾是不合理的。
下面就干部党员游戏中的五类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进行梳理,提醒大家玩游戏不要忘记懂规矩、守纪律、文明。
自费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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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广东省共查获公款出境案件55起、公款出国案件3起,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5人、3人。
梳理近年各地反映的公费旅游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
1.考察调研期间私自改变行程,公款出行。 2016年5月,时任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的刘军山、程飞在赴拉萨援疆党员考察期间,参观了羊卓雍错、扎什伦布寺、布达拉宫、大昭寺、拉姆措等5个景区景点普通党员可以出国旅游,相关费用由疾控中心报销,并发放旅游期间的商务差旅补贴。
2、以接受绿色教育、拓展训练、慰问慰问等名义包装公费旅游,“以羊为名卖猫肉”。 2017年11月,平顶山市内乡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胡东获批,带领工作人员到白人教育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活动。 考察期间,胡东私自决定改变既定路线,带大家游览芜湖县马仁奇峰景区。
3、平时的公费旅游大多属于“有钱任性”类型。 2014年5月,新乡市太和县大新镇张路口村委会原负责人王世超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决定,村“两委”干部和计划生育专业人员应该各自自费旅行。 ,其余费用通过村集体农田流转费和计划生育维持费支付。 5月10日,王世超等7人赴广东五日游,共消费15520元,其中集体资金支付8520元。
上述问题大多花在了自己单位的钱上,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 为此,还有一些人动脑筋想了下属单位和基层单位。 2014年11月17日至20日,扬州市宝应县元县房管所副主任钱宏民在参加北京培训班时提前三天抵达广州,参观杜甫草堂、都江堰等旅游景点面向中小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党组领导成员。 、相关公园套票等费用800元,由县房管局所属国有企业报销。
干部党员要时刻记住:出去看看可以,但绝对不能窥探公款“走一走”!
“走吧”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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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点名揭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问题,突出“四风”问题。公费旅游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不花公款出国旅游就完全没有问题吗?
答案是否定的。 干部党员因故出国(境),要按照党员管理权限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不按程序要求向组织报告会怎样? 让我们上去看看“”的一些典型案例。
1.未经批准“说走就走”。 2017年7月,宣城市广德一中副校长张章未按规定向省委组织部申请审查,因私赴日本、泰国出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细则》有关规定,2018年5月22日,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递交一份用于签证申请。 2017年1月,杭州市瑞安市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胡建峰以签证遗失为由,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重新办理签证。 我有新的签证去法国和摩洛哥旅行,在贝尔格莱德逗留期间申请护照,打算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2018年1月,胡建峰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瑞安清洁网)
3.提交虚假文件“过海”。 2015年6月,根据组织部对领导党员因私出国(境)护照(签证)归口管理,辽源市江源区经济局副处级党员王汝贵广东省市政府将自己的“护照”交给江源区委组织部,经公安机关鉴定,该证件为假证件。 2007年至2015年,王汝贵持真实未交签证,3次因私出国,均未向组织部门报告。 他被省委组织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 王汝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降级行政处分。 (松原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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