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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旅游目的地推荐

旅行社收取“出境游担保金”不可撤销担保书

admin2023年12月25日 10:03:40国外旅游目的地推荐159

为防止游客滞留境外、降低经营风险,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担保金”,旅行社企业签订“不可撤销担保”。 近年来,旅行社行业的这种普遍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函是否应履行、如何签署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函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有关各方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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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旅行社资金链断裂、推销员卷款潜逃等原因,出境游担保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向游客收取出境游押金动辄数万元的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同时,在商业活动中,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时通常会要求对方公司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还可以看到包含不可撤销保证(信件)的声明。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降低经营风险。 实际经营团队出国的旅行社往往会要求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签署不可撤销的保证。 一旦旅游者滞留国外未回国,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必须对其行为负责。 就像要求游客提供出境游押金一样,签署不可撤销担保的初衷也是为了防止游客离团滞留国外。 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利益驱动下的价值扭曲,制度建设上也存在不可撤销的保障。 出现了一些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首先要明确一旦游客离团滞留境外出国旅游担保书,旅行社将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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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游客非法滞留境外。 国务院2002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停留不回。 游客滞留境外未能回国的,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机构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组团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部门报告。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时,组委会有义务提供协助。

游客滞留境外,领队未及时向组团机构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或组团社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可以暂扣旅行团领队的导游证,可以暂停其导游资格。旅游团组织者经营境外旅游业务。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停留在境外,跟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分批或者组团出境。未经允许擅自退群。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可见,《旅游法》延续了旅行社的报告义务和协助提供信息的义务,对出境旅游者非法停留保持否定态度,同时还增加了禁止入境旅游者非法停留的新规定。国家。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可归咎于旅行社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必定是由于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协助提供服务而造成的。信息义务。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现行国内法律一般不追究旅行社因游客原因在境外停留的行政责任。

使馆暂停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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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受行政处罚不同,目的地国使(领)馆对旅行社的责任更为严格,即只要游客在国外停留,就会受到监管并制定警告、暂停或终止签证代理权等处罚措施。 “停止、终止签证递送”将使出境旅行社或签证递送机构无法开展正常的出境旅游业务,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实践中,一旦受到目的地国使(领)馆的处罚,就会触发出境旅游不可撤销担保的违约条款。 出境社(受托机构)或实际组团旅行社按照委托合同寄送签字合同和旅游合作。 该协议或不可撤销的担保要求组团机构(委托机构)缴纳保证金以补偿损失。 旅游组团机构依据旅游合同扣除游客缴纳的出境旅游保证金,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当然,即使双方签署了协议,实践中也不排除因旅行社不配合而导致理赔流程出现障碍的风险。 例如,如果旅行社不配合,遭受损失的旅行社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进行沟通和协调。

从诉讼案例来看,即使受害旅行社按照诉讼程序成功进行理赔,也必须胜诉才能获得赔偿。 据统计,目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超过4000家,已有100多个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正式推出团体业务。 同样,目的地国驻华使馆也会按照一定标准授予具有ADS资质的旅行社签证签发权。 只有这些指定旅行社才能承担中国公民出境团体签证的签发工作。 游客一旦滞留国外,负责代发签证的旅行社将受到目的地使领馆的处罚。

司法否认

从司法判决案例来看,出境旅游、拘留案件如果涉及旅行社转让甚至多次转让,法律关系往往会变得更加复杂。 其中,在(2013)武汉中民商终字第1384号“深圳市A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B国际旅行社委托其他不具备旅游资质的公司至于旅行社,实际履行合同的是深圳A旅行社,最终委托第四家旅行社办理签证。 在(2017)吉01民中4300号“长春市C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D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赵×孟”中,C公司绿园营业部旅行社委托D旅游公司办理业务 部门直接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经营。 在(2016)桂102民初1651号“广西E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广西F国际旅行社合同纠纷案”中,《不可撤销保证书》称“如果客人私自离团、未退货、或不配合、取消的情况,我司愿意承担以下保证责任。” 广西E旅行社委托广西F旅行社出国旅游担保书,再委托南宁某旅行社进行演出。 上述转委托可能引发对未经授权的集团转让、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超范围经营等行政和法律调查; 另一方面,商业活动可能涉及未经授权的债务转移,游客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按要求按时出入境的行为从而使得“因债权人擅自授权债务人转让债务而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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