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境)级以上领导干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
因私出国(境)旅行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以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1999年以来普通党员干部出国旅游,中央纪委、中组部、公安部等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县(处)党政领导干部境外出境管理的意见》 (国)级及以上”(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 《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中基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和监督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明确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 规定。
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其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对依法不得出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一律不得出国(境)。
二是党员干部办理因私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后,每次因私出国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备登记; 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报告。 向本级机构人事部门报备并报备。
三是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境外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居留。
四、已申请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单位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在国外定居或者已办理外国人长期居留证、港澳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澳门则领导干部本人必须向所在地区、部门党组织报告工作。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申请普通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的公民向阿克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提交出入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需要时,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 归还后交回统一保管。 自2015年起,公民出入境证件可自行保管。 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普通党员干部出国旅游,虽然国家放宽了申请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政策,但党员干部签发的出入境证件一般必须由组织部门和组织部门保管。登记在年度重大事件报告中。 解释称,党员干部擅自申领、保管因私护照、未经批准出国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此外,对出国旅游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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