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游客权益规范住宿市场 (保障游客权益再上新台阶 旅行社条例经过多轮修订)
旅行社条例经过几轮修订47次《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个人能开旅行社吗?
个人可以开旅行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六条规定,申请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并且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二分法是将旅行社分为批发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
1.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公司人格,你可以我不做旅游生意。
2.注册资本(认缴)30万元以上。
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独资)企业需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开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在旅行社停止营业后才能收回。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交存质量保证金20万元;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加5万元;每设立一个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加30万元。
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旅游者委派组织出境旅游的领队,也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经验。
8.国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是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人民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术语旅行社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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