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部分(75分)
改革趋势分析
今年题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动,但是总体上跟机构的预测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少了名词解释。从题目上来看,简答题和论述题仍然延续了历年法大考研的风格,风格稳健,题目重点考察基础以及重点内容,没有明显变化。案例题出题风格变化明显,即使相比较于历年民事诉讼法专业卷的案例题,难度也明显提升,难度在于很多题目无法通过简单背诵并且对比构成要件得出结论,而是必须要结合案例的信息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而且,考察方式明显变灵活,以诉讼调解和回避制度结合考察为例,题目综合考察考生对各个制度的深度理解,而非简单背诵适用条件。
今年在案例题的部分,已经对可能考察案例题的知识点进行标注以及重点提示,并且在每个月的月考题中进行练习。而且,在上课过程中,已经开始将各个基础理论与诉讼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讲解,提升大家对前后知识的融会贯通,未来,将继续在案例题的部分强化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训练,尤其是对民诉理论重难点的知识模块深入讲解,提升大家的应对能力,帮助考生从机械记忆转向深度理解和灵活应用。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司法确认制度。命中
① 押题卷明确说明
图:民诉《终极预测卷》
② 十二月月考考察
图:民诉12月月考卷
③ 九月月考考察
图:民诉9月月考卷
司法确认指的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调解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的制度。
1、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诉讼外调解以双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广泛适用于各类给付、确认和形成纠纷,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存在以下情形的民事纠纷,不适用诉讼外调解。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2、司法确认制度对调解协议的要求:
(1)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
(4)不得违反自愿原则的;
3、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是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2)在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协议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4)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4、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符合条件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除违反上述对调解协议的要求外,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内容不明确的;
(2)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5、司法确认被驳回后的处理:如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综上,诉讼外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灵活、高效的特点,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法院为合法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有效打通了非诉调解与司法保障的衔接通道,不仅提升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多元、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类型及其内部关系。命中
① 押题卷明确说明
图:民诉《终极预测卷》
② 考前第四轮和第五轮多次讲解
图:民诉冲刺课课件
③ 十二月月考考察相关内容
图:民诉12月月考卷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必要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功能和价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这一制度旨在解决复数当事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
2、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因诉讼标的必须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必须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始为适格,法院对于争诉的法律关系应当作出合一判决。、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实体法上的管理权和处分权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争议所发生的诉讼是最典型的例子。②实体法上的形成权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或对数人共同行使,如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应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2)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诉讼标的既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若选择共同起诉,法院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不允许对各共同诉讼人分别裁判。
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是因连带之债引起的诉讼。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并未就必要共同诉讼再作进一步的区分,因而实际上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均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3、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1)依职权追加:针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依申请追加:对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特殊情况:
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也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被告:对于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被追加的被告,如果其不愿意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审判。
3、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1)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共同诉讼人协商一致原则,把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所有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例外是,体现在上诉权的行使方面: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2)在自认方面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3、诉讼中止及其情形。命中
考前两小时综合两小时串讲强调的常规简答题考点。
图:民诉《考前最后2小时》
参考解析
1、概念: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难以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2、情形:
①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法律后果:诉讼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无须另外作出裁定,法院通知开庭时裁定自动失效。
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
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及区别。命中
① 押题卷明确说明。并且在讲解押题卷题目时明确讲解相同考点。
图:民诉《终极预测卷》
② 押题卷答题方法中明确提示。(民事诉讼法从精讲课,一直到冲刺课第一轮至第五轮,反复强调【关系类】题目答题方法。关系类题目三个方面,任何题目都不可能漏点。)
图:民诉《终极预测卷》讲解课
③ 十二月月考题参考答案与考点完全相同。

图:民诉12月月考答案
参考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申请再审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属于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案外人。
这两个制度都能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供救济,两者在制度功能上有相同之处,可能造成重复救济,因此不得同时启动。同时,两者也存在诸多区别。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再审制度对第三人的救济方式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条件:
(1)主体:有独三或无独三;
(2)客体:提起撤销之诉的客体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原因: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因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事由包括:①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②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③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④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4)时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6)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存在错误。
(7)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2、第三人申请再审:仅能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二、与再审程序的联系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定例外,旨在纠正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存在的根本性错误,既可以救济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救济案外人利益。
当生效裁判损害案外人权益时,两种程序可能发生竞合。案外人可能既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也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进行选择,但不得重复提起、重复救济。
三、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1.本质不同。三撤属于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第一次救济。申请再审属于再审制度,是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救济程序。
2.适格主体不同。三撤是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再审的主体多样包括原审的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
3.适用程序不同。三撤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4.诉讼目的不同。三撤是阻止他人之间的裁判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原裁判的错误,推翻原裁判。
5.客观效果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改变原裁判,也可能不改变原裁判,因此对原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产生影响,也可能不产生影响。申请再审意在挑战和动摇已经产生既判力的原裁判的稳定性,是为了推翻原裁判,或者对原裁判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塑造。
6.是否需要中止执行、三撤原则上不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对于再审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在程序上的衔接
1.两个程序原则上不得重复提起: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之后,原生效法律文书一般仍可执行。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有权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规定,案外人在原生效裁判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选择一种救济程序,不允许同时启动两种救济程序。
如果案外人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再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尚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仍可以申请再审。
2.如两个程序同时启动:
原则上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法定情况下,优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3.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总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一项旨在平衡生效裁判既判力与案外第三人实体权利保护的重要制度。它在遏制恶意诉讼、拓展权利救济维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法律规定避免多种程序之间发生冲突或重复救济。
三、案例题(每题30分,共30分)
北京的碧海公司与上海的方舟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北京市A区履行。后实际上在天津市B区履行。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碧海公司发现方舟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北京市A区法院起诉,请求方舟公司更换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题型】命中。八月月考一直到十一月月考都考了案例题,已经经过了充分的练习。
1、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时,按照哪个来确定管辖?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考前强调以案例题的程度进行准备,冲刺笔记上强调的重点。
图:民诉《冲刺笔记》
参考解析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地确定管辖。由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约定的,应当由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合同履行地是专门用于识别合同案件之法定管辖地点的,具有程序法的意义,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履行地。最高院的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约定某个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将来该合同发生纠纷,只要是按法定管辖处理时,上述约定地点的法院即有机会管辖本案,而不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交货地或设备安装调试地在哪里,应当满足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预期。
2、法院以超出质量异议期为由驳回了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考点:重复诉讼,押题卷命中。考前反复强调起诉条件中的消极条件。
图:民诉《终极预测卷》
参考解析
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均满足。关于第三项条件:在违约责任的前诉中,法院已经从实质上认定了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有效性,后诉的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在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3、自认的构成要件。命中
① 押题卷多次强调自认的知识点;
图:民诉《终极预测卷》
② 冲刺课第四轮和考前最后两小时多次强调。
图:民诉《考前最后2小时》
根据自认的构成要件:
③ 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④ 当事人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不能针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我国法律对涉及身份关系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允许自认;同时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属于认诺,与事实的自认不同。
⑤ 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包括了明示和默示的方式。
⑥ 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⑦ 这种事实须为一种免除举证责任以外的事实。
⑧ 自认的内容对做出自认方不利。
以上条件均符合,因此已经构成了自认,可以作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定案的依据。
4、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主持调解,是否可以对合议庭组成成员之一的一个陪审员赵某申请回避,为什么?
考点:诉讼调解属于诉讼系属。命中。考前在月考卷中跟诉讼外调解一起反复讲解和考察。而且回避制度在冲刺课第四轮和考前最后两小时课程中多次强调多年未考。
图:民诉《考前最后2小时》
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庭前调解中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因为诉讼调解属于诉讼系属,审判人员属于回避对象,而且审判人员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即存在回避事由,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
5、二审中申请追加连带责任人作为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收集到的题目信息(可能与真题存在偏差),因涉及到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学理及实务中存在争议,本题属于开放性试题。可以按照“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思路来写,也可以按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思路来写。
命中。【考前绝对独家讲解】
第一个思路:
图:民诉《考前最后2小时》
参考思路
总体上,这种思路比较差强人意,不过如果结合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从一次性解决纠纷、诉讼标的对所有连带责任人合一确定的角度出发,论证连带责任人属于“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这个答案其实多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过综合今年的答题情况,如果在答案中能够结合【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相关知识点,预估可以获得1-2分。
第二种思路:
图:民诉《考前最后2小时》
首先,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向部分被告主张全部债权,在一审过程中,原告已经确定了诉讼标的,如果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向所有连带责任人主张连带责任,将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而诉讼法理论通说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变更诉讼标的。
其次,在二审过程中,不得变更诉讼请求,因此诉讼请求仍然是针对原来的被告的,因此原告主张追加的被告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得追加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判决结果与原告主张追加的连带责任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后,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向部分被告主张全部债权,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受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可能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
综上,当事人不得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共同被告。但是经过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将其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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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心态怎么保持?师姐温和友好,认真耐心,希望成为你考研路上可以信任的同行者,有何烦恼疑惑,我们不妨一起解决。当你需要心理安慰的时候,请记得这里还有一位你可以无话不谈的人。
3、背书答题有何诀窍?师姐一战初试专业卷135分,单科排名第二。擅长应试技巧,注重细节,在背书和答题方面小有心得,一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4、英语很差如何过线?英语可以不是优势,但决不能成为障碍。如果你也是背单词苦手,师姐教你另辟蹊径,分数应得尽得。
5、师姐专业课笔试95分,有最新的线下复试经验,教你如何备战应考,在复试中善用技巧、稳扎稳打、逆风翻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