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75分)
改革趋势分析
根据2025年12月法大考研真题情况,改革后的民法学考查难度总体属于中等偏上,风格较为接近往年民商法专业的复试风格。关于今年民法学真题的考查情况具体如下,其难度提升的原因主要来自每道题分值上涨、关注细节考点等现象:(1)在题型上,真题不再考察名词解释类的题型,但是加入了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的考察,这契合了官方旨在促进法大考研“减少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察,强化对考生法律思维、知识运用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考察”的目标。可以预见,在后续几年的真题中,再度出现名词解释类题型的可能性将会较小。但是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今年并未考查论述题,但其作为体系性思维的考察方式,仍然有可能在后续年份中出现。(2)在分值上,真题中每道题的分值分配都有所提高。以简答题为例,这意味着考生除了作答基本要点之外,最好还应当对每个要点作基本内容的展开,避免答案简略导致不必要的丢分。(3)在考点上,真题仍然紧扣民法学基础原理展开,例如“简答对虚假通谋行为规则的理解”一题。不过较之于历年法综卷,改革后民法学真题的出题角度相对比较灵活,如“简答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异同”并非正面考察,而更建立在考生对该两项规则的充分理解之上。另外,改革后民法学真题也开始关注一些非“大热”的考点,如惩罚性赔偿、第三人代位清偿。我们平时所说的“大热”考点,主要如担保制度、债总规则等等。虽然这些考点今年未予考察,但并不排除来年进行考察的可能(且可能性非常大)。只是因为改革后真题数量相对减少,故而从命题的概率上看,传统的大热考点今年未予出现。总体上看,今年真题考点分布带来的备考启示是:考生仍然需要保持对传统重点、热点的掌握,但在此基础之上,以往只重热点、重点的做法可能无法完全奏效,考生还需要增加对平时一些不起眼知识点的关注,诸如今年考察到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才能保证复习全面。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简答对虚假通谋行为规则的理解。
关于虚假通谋行为,2025年7月月考卷中有所涉及,其属于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基础内容。
图:7月月考卷
【参考解析】
答:(1)虚假通谋行为的概念:所谓虚假通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与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一致同意(通谋)表示事项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仅仅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有关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2)虚假通谋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意思表示的双方具有通谋性;第二,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第三,不存在效果意思,也即双方当事人不具有使法律行为发生预期效果的真实意思。
(3)虚假通谋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一,虚伪通谋法律行为本身无效。虚假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意思表示无效,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而不是因为虚假的行为从价值判断方面来讲不应当有效。虚假法律行为的无效是逻辑判断的结果。第二,被虚假通谋行为掩盖的另一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则需要依照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单独进行判断,如果没有无效事由则可以生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需要特定程序或者形式的,当被隐藏的法律行为不符合这种特定要求时,也不能生效。
(4)虚假通谋行为和恶意串通行为的关系:虚假通谋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效果意思,且其不一定旨在追求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恶意串通行为则具有真实的效果意思,且恰恰指向损害第三人利益。从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看,该二者均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但其规制逻辑有所不同。另外,在实践中,虚假通谋行为亦可与恶意串通行为发生竞合。
笔记涉及该知识点的内容。
图:民法《精讲笔记》《冲刺笔记》
【参考解析】
答: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广义上讲,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就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异同关系如下:
(1)行为名义不同。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仍然满足代理的基本构造;无权处分则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行为。
(2)行为内容不同。无权代理作为代理行为,仅能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处分。
(3)法律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4)就联系点来看,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均涉及三方关系,因此涉及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问题。就无权代理来看,其原则上效力待定,但是在第三人善意时,则为保证交易安全,则以第三人善意要件补足无权代理的瑕疵,由此以表见代理规则进行保障。而就无权处分来看,则引申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空间,在承认区分原则的背景下,善意要件弥补的正是无处分权的瑕疵。3.简答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的理解。
【未押中】
【参考解析】题干有误,解析已修订并放在评论区
答:(1)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功能和体系定位:惩罚性损害赔偿,迥异于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或功能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而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人并威慑其他可能实施类似不法行为的人。就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定位来看,由于侵权责任编的直接目的是对受害人进行补救,而且以损害为限,所以惩罚性赔偿只能作为例外,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从法律技术上讲,惩罚性赔偿获得承认的主要理由是:以私法弥补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满足社会大众的惩罚需求上的立法或司法缺陷。在公法私法二分思维下,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用私法机制实现本应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目的的特殊惩罚制度,是一种旨在惩罚准犯罪行为的私法制度,它有条件地认可了私人之间的报应。
(3)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一,须以恶意侵害或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不法行为为适用条件。这实际上要求,惩罚性赔偿需要以明确的、类似于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作为构成条件。第二,受害人只有在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确认之后,才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彰显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第三,赔偿金应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基础进行确定,并且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或实际损失额之间须维持适当比例,这一要素旨在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4)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体现: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要体现在如下类型中:第一,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第二,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从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第三,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此,行为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二、法条分析题(每题15分,共15分)
分析《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第2款)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第三人清偿,在二轮冲刺课补充讲义(一)中有所涉及,其规范构造涉及与以物抵债的概念区分,其法律效果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则与保证人追偿权法理相通。
图:民法二轮冲刺课课件
【参考解析】
答:(1)规范意旨:《民法典》第524条是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所谓第三人清偿,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而径直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该条规定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才能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其制度价值旨在保障第三人利益保护和债之相对性的平衡,即既允许第三人清偿以保障其自身利益,同时又避免过度开放第三人清偿的门槛而影响债之当事人的利益。
(2)第三人清偿规则的构成要件,即对《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的分析:
第一,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作为第三人清偿的门槛,旨在避免任何第三人都主张代替债务人清偿而干预债的相对性,由此实现债之关系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实践中,该“合法利益”第三人具体包括保证人、物上担保人、担保财产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债务人的近亲属等。具体以担保财产受让人为例,在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故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而实现其权利。此时,第三人受让的抵押财产即将遭受不利益。此时,允许该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作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清偿,即旨在保障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利益。具体来讲,其通过代债务人清偿债务,那么在主债务消灭后,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也将导致抵押权消灭,从而使得第三人免于其受让的抵押财产被别人追夺。
第二,第三人清偿应当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民法典》第524条有此规定,但事实上第三人清偿不仅可以发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后,也可以发生在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之前。但反对意见认为,《民法典》第524条设置该前提的目的在于限制第三人清偿,因此,除了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客观事实之外,该合法利益还应当在个案条件下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具体必要。有鉴于此,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解释,原则上应当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必要。否则,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囿于履行期限的充裕,债权人尚无法染指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利益的笼罩之下,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无遭受不利之虞。所以,第三人便不得任意介入债之关系。此外,在预期违约的例外情形下,则可以突破履行期限的限制并承认第三人提前清偿的权利。
第三,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3)第三人清偿规则的法律效果,即对《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的分析:在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则主债权得到满足并相对消灭,但是第三人将获得针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权。
首先,就追偿权而言,其请求权基础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若第三人系基于无偿赠与的意思而代债务人清偿,则通常认为其无从再向债务人主张内部追偿。若第三人系基于和债务人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后续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21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来主张内部追偿。此外,若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委托合同关系,则第三人仍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而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第1分句向债务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其次,就代位权而言,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将发生法定债权转让效果,也即《民法典》第52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值得说明的是,债权人在接受第三人清偿后,只是导致债权相对消灭,故而后续基于该条规定,第三人得以法定受让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对于第三人的意义在于,其将同时取得该债权之上的其他从权利,例如债权人本享有的一些担保该债权实现的担保权。由此,第三人追偿权因法定代位的发生,而得以凭借担保性权利而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来优先受偿。不过,法定代位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限,也即,在第三人部分清偿的情形,则将形成第三人对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和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剩余债权的并存局面。此时,虽然第三人得依据《民法典》第524条享有代位权,但同时依该条但书,其享有的代位权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便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剩余债权在顺位上仍应优先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30分)
2024年3月1日,甲作为大画家送给乙一幅山水画。同日,乙委托丙进行装裱,约定工期一个月,并约定3月31日由乙上门取货,届时由乙一并支付500元装裱费。之后,丙将工作派给自己的徒弟丁完成。3月31日,丁完成画作装裱,画作交还给丙。同日,丙按时联系乙取货,但是乙没来取画。4月1日,丙再次通过电话联系乙未果,通过电话留言/短信告知乙在4月3日前来取画并付款,乙一直未予回应。2024年4月4日,戊将画偷走,丙立刻报警。4月10日,小偷戊将画卖给不知情的己,己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完成交付取得了这幅画的占有。4月15日戊被捕。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画作装裱期间,占有状态如何认定?
本题考点定位为区分原则,该考点在冲刺预测清单中有所涉及。
图:民法《最终预测卷》
【参考解析】解析有误,已修订并放在评论区
答:在画作装裱期间,丁是画作的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人,丙是画作第一阶层的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人,乙是画作第二阶层的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其理由分析如下:
(1)画作装裱工作由丁实际完成,画作在丁的占有支配控制之下,但丁并非所有权人且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故其为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人。
(2)丙基于和丁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丁享有返还请求权,且丙并非所有权人、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故其为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人。
(3)乙通过和甲之间的赠与合同取得画作所有权,其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画作进行占有,应为自主占有。但是其将画作委托给丙,故而对丙有返还请求权,故为间接占有。另外,由于本案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故构成重叠的间接占有(阶层的间接占有),其中,丙是画作第一阶层的间接占有人,乙则是画作第二阶层的间接占有人。
2.谁有权向戊主张画作返还?其返还请求权基础为何?
本题考点定位为占有保护和物权保护,该考点在冲刺预测清单中有所涉及。
图:民法《最终预测卷》
【参考解析】
答:本案中,丙作为画作的直接占有人,对占有侵夺人戊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另外,乙作为画作的间接占有人兼所有权人,对占有侵夺人戊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其原因分析如下:
(1)丙为画作的直接占有人,在戊以法律禁止之私力侵夺其占有时,丙有权基于其占有人身份而主张占有保护,即其有权向戊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乙作为画作的间接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通常认为,间接占有人应当获得占有保护,只是间接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是只能要求回复自己的间接占有,即只能请求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丙,除非直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取占有。
(3)但就算如此,乙作为画作的所有权人,在戊侵夺占有而影响乙物权的圆满状态时,乙仍然可以基于物权性质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向无权占有人戊主张返还。
3.戊和已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己能否取得画作的所有权?
本题考点定位为区分原则,该考点在冲刺预测清单中有所涉及,同时在冲刺课思维导图串讲中多次涉及。
图:民法《最终预测卷》、冲刺课课件
【参考解析】
答:第一,在不存在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根据本案案情,戊和已之间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其原因分析如下:虽然戊对画作构成无权处分,但是基于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仅影响画作所有权变动的处分行为效力,而不影响画作转让的买卖合同效力。因此,在戊侵夺画作占有并擅自将其出卖给己的情况下,只要戊和已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律行为无效事由,则单纯的无权处分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故戊和已之间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
第二,关于己能否取得画作的所有权,则涉及盗脏物善意取得的争议问题。所谓盗赃物,是指非基于被害人意思而通过抢夺、盗窃等方式取得占有的赃物,法律为强化保护所有权人利用,而允许其于一定期间内可以回复其物。从比较法来看,很多国家将赃物和遗失物并列,并规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未对此做出特别规定。在此背景下,反对论者认为,盗赃物与遗失物具有类似性,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当类推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则。这是因为对于通过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犯罪获得的赃物,犯罪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完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就此而言,“非基于被害人意思丧失占有的物”即盗赃物,与《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遗失物具有相似之处。就盗赃物而言,是在违背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思的情形下移转占有,不应当牺牲所有人利益。因此,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当类推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则,以此排除善意取得的规则的适用,从而能够兼顾交易安全与所有人的利益保护。
4.如果戊将画作归还给丙,乙仍然未取画并支付费用,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题考点定位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提存、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该考点在冲刺课二轮补充讲义、冲刺预测清单中有所涉及。
图:民法《最终预测卷》
【参考解析】
答:第一,乙未及时取画构成债权人受领迟延。就此,丙有权就画作进行提存。第二,定作人乙一直未向承揽人丙支付报酬,承揽人丙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第三,乙一直未依约履行其在与丙的合同关系中的主给付义务,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乙构成根本违约,故而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法定解除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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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心态怎么保持?师姐温和友好,认真耐心,希望成为你考研路上可以信任的同行者,有何烦恼疑惑,我们不妨一起解决。当你需要心理安慰的时候,请记得这里还有一位你可以无话不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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