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名不幸溺亡的未成年人,我既感钦佩,也为其凋零而深感痛心和惋惜。见义勇为虽值得每一个公民弘扬和传承,但政府不提倡在社会上大肆宣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容易引起不良示范和诱导也有其合理之处,具体而言:
第一,我十分体谅家长的心情。一方面,家长丧子之痛不仅限于物质上的安抚,更需要精神层面的抚慰,这是对逝者生前行为的一种褒扬和告慰,可以更好地悼念逝者。另一方面,这名未成年人因救人而溺亡,其行为和事实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性,所以,家长提出要求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也属人之常情。
第二,我们也要理解政府决策的善意和慎重。不颁发称号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见义勇为或与违法分子作斗争时,很容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甚至生命受到伤害。政府颁布“见义勇为”称号的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引领和示范性,如果政府给予了称号,势必传递出鼓励倡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信号,可能会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盲目追崇、模仿,在并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情况下,不顾其潜藏的风险和伤害,冒然地投入到见义勇为行为中去,带来更多无谓的伤害甚至牺牲。因此,政府的慎重做法,实质是出于决策的理性与善意,是从社会全局考量,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的科学决策,广大民众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
第三,对于该如何达成共识,我觉得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方面,要妥善安抚。尤其是对于受到伤害甚至不幸牺牲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政府要加强人性化关怀,积极妥善做好家长的思想安抚、心理关怀,使其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敬意和温暖。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体恤政策,在社会保障、就业帮扶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妥善照顾好逝者家庭。
另一方面,要合理引导。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非“见义不为”,而是在面对危险时,采取一种机智灵活的方式参与救援,“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家庭、学校、社会要三方联动,加大对未成年人应急处险、自护技能等安全知识的培训,比如注意引导未成年人,如果看到有人溺水,要赶快找到附近的成年人求援或呼救;面对违法分子,应首先去报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