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答:
这一现象深刻揭示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机械执法、过罚不相当的问题依然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制度所蕴含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认为,必须坚决纠正这种“小过重罚”的倾向,推动行政执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售卖5斤芹菜罚6万”这类案件,虽然于法或许有据,但于情于理难容,其危害是巨大的。一是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执法队伍形象,让公众感到执法“不近人情”,激化社会矛盾。二是加重市场主体负担,挫伤创业积极性,与当前中央和地方“稳主体、优环境”的要求相悖。三是背离了行政处罚的初衷,行政处罚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守法,而非单纯惩罚,更不是部门创收的工具。
究其根源,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懒政思维”和“路径依赖”,习惯于“一刀切”式执法,不愿或不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二是旧的考核机制可能作祟,若考核仍隐含与罚没款金额挂钩的导向,便会激励“为罚而罚”。三是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数额起点过高,自由裁量基准不够细化,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
要杜绝此类现象,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江西应在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强化法治教育,转变执法理念。在全省执法系统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培训,使“首违不罚、过罚相当、比例原则”等现代法治观念入脑入心。引导执法人员认识到,对轻微违法者予以教育、劝导、告诫,同样是履职,而且是更高水平的履职。
二是细化裁量基准,压缩随意空间。省级层面应加快推动各执法领域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予以明确、可操作的界定,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指引,避免畸轻畸重。
三是完善考核机制,树立正确导向。彻底摒弃与罚没收入挂钩的考核方式,将执法质量、群众满意度、矛盾化解率、对市场环境的优化效果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激励执法人员愿用、善用“首违不罚”,追求执法的最佳效果。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畅通救济渠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和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对明显不当的处罚决定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做好普法宣传,让市场主体清楚知悉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倒逼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唯有如此,才能让行政执法真正起到规范市场、教育群众、优化江西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