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艺术与民间艺术的繁荣,无疑为城市注入了鲜活的色彩与生命力。然而,治理之道需兼顾规范与包容。一方面,应设立合理的规范,确保艺术活动不扰乱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应避免过度干预,保持艺术的自由与多样性。在平衡与引导中,让艺术成为城市发展的助力,而非障碍。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既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城市空间。对于街头艺术、民间艺术蓬勃发展,但是在日常治理过程中不可一刀切,也不可完全放任,对此你怎么看?
文化工程是一项系统的一揽子工程,如何发展国家文化,从全方面多角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是我国目前的重要工作。我国地大物博,文化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能登上大雅之堂的大戏,当然也有像题干中所说的街头文化,针对这两类文化我们应该并驾齐驱提升文化自信,这也符合文化发展的“双百”方针。
针对街头文化的多种多样,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我认为大的方向是包容,具体方法是引导和管理。
首先,题干中所说的一刀切并不可取。毕竟街头文化在提升城市活跃度、烟火气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市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开放和包容。天津跳水大爷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街头艺人,天津市文旅局的积极作为使天津声名大噪。另一方面街头艺人也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让居民从快节奏的生活中感受到舒适。在海河边听一首民谣、在民园广场看一场表演是非常惬意的。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对于街头文化就完全放任不管。事实表明,某些街头文化是影响城市秩序的,甚至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天津为例,网络上的“花姐”大胡子“”灯仔等人进行的活动是不健康的,也被天津市民所吐槽和反感。
所以就像上述所说,对于街头文化,政府要积极作为,通过不断引导和规范,使街头文化大放异彩。
第一,完善规章制度,这是规范的前提。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继续完善,明确街头艺术和民间艺术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以便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引入一些灵活性和包容性的规章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一些艺术活动进行适当地放宽或豁免,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文化创作的平衡。
第二,执法方式要刚柔并济,将721工作法贯彻落实下去。通过70%的服务,为街头艺人划定表演区域,为围观群众提供设施保障。通过20%的管理,加强巡查和监督,各部门进行联合,畅通多种举报渠道,定期开展街头艺人表演形式培训引导。通过10%的执法,对于一些影响秩序、传播不良价值观的行为要及时叫停。
最后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后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形式。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创新执法理念,不断地优化,不断地学习和践行。真正做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