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个举报,说有家超市卖过期火腿肠,在门口立了个标牌,说我这个火腿肠是过期的,只能用于宠物饲养,一售出概不退换。假如你是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此时我怎么办?请现场模拟。
面对这种情况,我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迅速、稳妥、专业地进行处理。下面我将进行现场模拟:
您好,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执法证件。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您店内销售的火腿肠已过期,并在门口张贴了“仅限宠物饲养、售出概不退换”的提示。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
在核实情况、取证之后,我会向超市负责人讲清楚三点:
第一,销售过期食品,无论用途如何,均属违法。
您在门口立牌称“仅限宠物饲养”,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这是行不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里并没有“人用”或“宠物用”的区分,只要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严禁销售。
您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而不是将其转作他用进行销售。
第二,您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您标牌上写着“一售出概不退换”,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更何况,销售过期食品本身就可能对宠物健康造成危害,这种“免责”根本无法免除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过期食品即使作为宠物饲料,其安全性也无法保障。如果宠物食用后发生健康问题,或者这些食品被不法商贩回收再加工,甚至流入人的食物链,后果将不堪设想。
您这种“明知过期仍销售”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整个食品安全链条的破坏。
现在请您配合我们做三件事:
一是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过期火腿肠,并将其下架封存。
二是提供进货台账和供应商资质,以便我们追溯源头。
三是对已经售出的产品,如果有消费者投诉,应依法予以退换或赔偿。
请您放心,我们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也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谢谢您的配合。
最后,我想说的是,处理此类事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程序正当、证据确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